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本合同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可分别为被保险人40、45、50、55或60周岁,年金给付方式有按年平准给付、按月平准给付、按年增额给付、按月增额给付和一次性给付五种,由您在投保时选定。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您依本合同选定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投保时被保险人为40至60周岁的,还可选择趸交即领年金的方式。
您在投保时选定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可在年金领取起始日的一年前,根据实际交费情况,向我们申请变更,我们同意变更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后,按变更后的领取起始年龄和领取方式领取。您申请变更领取起始年龄或领取方式仅限1次。
身故保障
(1)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的,我们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及以后身故的,若已领取年金总和未达到已支付保险费的110%,我们按已支付保险费的110%与已领取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已领取年金总和等于或超过已支付保险费的110%,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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