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的,按保险金额加计已交年交化保险费的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及自养老年金领取开始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届满9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每届满一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领取的保证期间为二十年。若被保险人于保证期间内身故的,则将尚未领取完毕的保证期间内养老年金余额提前一次性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90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犹豫期及退保
您(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如果认为本合同确实不适合自己,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并取回全部已交的保险费。
您于书面签收保险合同的十日后(犹豫期后)退保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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