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于可选责任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按可选责任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可选责任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的110%。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
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多可申请一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4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
生存类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月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类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