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与“原定交费时间届满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年金总额后的余额。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二、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当日存及自交费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每届满一周年之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年金。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一百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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