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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长富年年年金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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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生有时会卧薪尝胆从头再来,但是,年近不惑恐怕就输不起了,所以,年金计划要未雨绸缪早作准备!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其中最大值,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和不可以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本公司不负责任,本公司并应无息退还该超过无效部分的已交保险费给投保人。

  (一)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

  (二)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三)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与“原定交费时间届满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扣除按约定应领取的生存年金总额后的余额。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二、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当日存及自交费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每届满一周年之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存年金。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一百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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