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寿险年金产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所依据的法律也不同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为企业年金基金的受益人。同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可见,企业年金的参与者包括职工、企业、托管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等多个当事人。其中,企业及企业职工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之间是信托关系,受《信托法》的约束。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以及托管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受《合同法》的约束。而商业年金寿险产品的当事人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受《保险法》的约束。
2、企业年金能享受税优,寿险年金产品一般不能享受税优
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使其能真正起到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的作用,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即企业所缴纳的年金可以部分免税。在各地政府部门出台的地方性企业年金相关规定中,也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做了明确,最高到达了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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