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本产品有两个计划:计划A交费年期为6年,计划B的交费年期为10年。
(1)计划A:自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到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计划B: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到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帐户,以一定的累积利率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积累利率和计息方式的确定方法请参见“利率与利息”。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中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期满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到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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