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生存保险金: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87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给付。
4、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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