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缴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
16岁男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鸿寿年金保险(分红型)10万元;每年交费:5100元;交费期:20年;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止;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至年满七十九周岁,本公司每年给付养老年金5000元;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20万元,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每年可以享受本公司经营成果即红利分配,可复利累积生息。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