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某是被保险人,李某乘坐被保险车辆时发生事故造成自身死亡,李某对于自身死亡从法律上并不存在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的两点提示
(一)《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有完善的必要
笔者在此以两份保险条款为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从上述条款内容看,车上人员并未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那么,为避免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一方产生争议,是否可以将“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修订为“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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