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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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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损失最小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运用一整套风险处置工具和方式,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都属于这种模式。第三种是“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机构拥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进行风险处置外,还拥有补充监管的权力,通过采取早期纠正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美国、韩国和中国台湾是这种类型的代表。

  保险对象

  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多以领土论原则确定保险对象,即本国境内的全部存款性金融机构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均为保险对象,一般不包括本地银行在国外的机构。

  也有例外,德国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将本国银行的国外机构包括在内,而比利时、巴西、印度等国则将外国银行在本国的机构排除在存款保险范围之外。

  标的范围

  存款保险标的范围一般是本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如美国、德国、比利时、瑞士等。但一些国家如英国、法国等不保护外币存款。大多数国家将同业存款、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存款等项目排除在外,但也有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哥伦比亚、尼日利亚等对银行同业存款提供存款保险。

  保险限额

  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储蓄状况、通货膨胀率、监管政策的重点等因素来确定其存款保险的最高限额。

  如德国最高保额为每一存款银行自有资金的30%,美国规定每一存款账户保到10万美元,哥伦比亚为15万哥伦比亚比索,印度为3万印度卢比,阿根廷则根据存款种类和存户的不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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