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该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满9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期间不幸身故,则按本款第二项中相关规定处理,并且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已满20年,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保险金领取起始日后身故,且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有体恤金红利,则同时支付,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20-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次数)×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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