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负着养老第二支柱重任的企业年金刚刚迎来了新政的利好,却又在实施过程中遭遇了“成长的烦恼”。
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昨日共同主办的“2014中国居民退休准备指数调研报告暨养老保障方式改革论坛”上,与会专家表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完善,尤其是该政策的延税方案采取从零开始全额征收的办法,个人如果退休后选择一次领取企业年金,实际上比加入企业年金时就缴税更不合算。因此,企业年金的延税政策必须进行调整,否则,还将影响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革和职业年金的推进。
还得改年金税收政策
“本来是一件好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如此评价去年年底财政部、人社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03号文”)。但由于缺乏一揽子改革措施,103号文在执行时却遭遇了难题。
原因在于103号文与我国现行的分项个税制度存在冲突。根据103号文,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他举例说,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后到退休领取时,要在源头上扣税,按照现在的税收制度,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将扣除45%的税收。那么,如果个人选择一次性领取30万元的企业年金,扣除的税收就将超过10万元。“这样一来,就相当于个人不能享受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拿回来的还是本金钱。”郑秉文表示,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好的、积极的,但没想到执行时遇到了问题。
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也认为,按现行税收制度,企业年金个税延期征收将从零起征,与当期缴税相比并不划算。
无疑,在这种制度下,企业和个人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都难以调动起来,并且在执行中必然遇到重重障碍。那么,是改革分项征收个税制度还是改革企业年金税收制度?在接受《证券日报》(微信公众号:证券日报微保险)记者采访时,郑秉文表示,前者难度太大,必须改革企业年金税收制度。
“实行综合税制需要良好的文化环境和诚信体系,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现在还不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因此,必须改革企业年金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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