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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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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养老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其中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意味着我国养老“并轨”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缴费比例: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

  计入办法: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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