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上海浦东新区消保委投诉部专家胡旭敏认为保险合同自始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公司业务员有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误以为快递过来的是一份“免费保单”,而没有及时留意保单信息导致错签,丁小姐可以请求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另外,丁小姐也可以其它理由主张合同不成立。
其一,不能以口头约定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
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法虽然没有规定保险合同是法定的要式合同,但是由于保险条款的艰涩难懂,所以在我国的实务中多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保险业务员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没有做详细的说明,业务员也没有向丁小姐强调只要她在电话中同意投保双方的保险合同就已然成立。
丁小姐在听取简单的保险合同内容后有了初步的意思表示同意保险公司为其制作这份保险单,至此只能说明保险人的邀约邀请合投保人的邀约完成,但是衡量合同是否成立的邀约和承诺以书面合同为准,故因此保险合同并没有成立。
其二,也不能以在快递上签字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丁小姐的签字只是表示她收到的快递内容是一份保单,至于这份保单是免费保单还是付费保单,以及保单内容丁小姐是否认可,快递回单上都没有信息可以体现这一点,故推断保险合同不成立。
最后,对于事后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很明显是在其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效后为避免自己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无奈之举,不能被认为是同意交纳已产生保费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归于未订立合同前的状态。保险公司应全额退还已扣缴的二期保费,丁小姐也将保险合同归还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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