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先生以儿子张奕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三份寿险,由于父子二人关系不是很好,张先生暂时不希望儿子知道其财产状态,于是没有告诉儿子为其投保的事。保险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但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默许之下,张先生代替儿子在被保险人处签了张奕的名字,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后来,张先生发现该保险需要长期支付数额较大的保费,其财力不足以支撑,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利息。
因代签字行为引发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各类合同纠纷。之所以出现大量的代签字主要有以下原因: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人数较多且身份复杂,订立合同所需签署的文件较多;保险从业人员的利益驱动是导致“代签字”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代签字现象的大量出现,根本原因是由于保险人的业务员或保险代理人受佣金的利益驱动,为追求签约成功所采取的草率签约态度所致。
代签字主要是由两类人实施:一类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保险代理人,另一类为保险人的相对人。具体包括以下多种形式: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投保书;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委托银行扣划保险费协议书;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声明书、告知书以及有关保险标的的调查问卷;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署保险利益说明书;投保人的亲属代投保人签署投保书等有关投保文件;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署本应由被保险人签署的文件。
代签字行为一方面可能违背了被代替签字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侵害了其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使保险人对有关保险业务的客观情况产生错误判断,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代签字行为在导致保险公司败诉的原因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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