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些教训,我国推出的变额年金保险从以上方面进行了规范,以控制风险。
但任何一个保险产品都既有优点,又有风险,关键在于配套制度是否健全,防范风险的手段是否有效。
通过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确保风险可控。同时,在《暂行办法》中通过管理模式与责任准备金两个抓手控制风险,在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也进行了限制。
消费者如何面对变额年金保险?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通知》,可以分析出适合购买变额年金保险的潜在客户。
第七条“试点期间,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区域仅限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厦门市。保险公司不得超出试点区域销售变额年金保险。”
可见《通知》规定了寿险公司销售变额年金的范围,是国内经济发达的东部城市。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将变额年金保险产品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通知》规定变额年金只能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也就是高收入人群),而且要求寿险公司销售人员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保险期满,如果寿险公司投资绩效好,自然可以向客户支付丰厚的满期金;但是如果寿险公司投资绩效差,那就只能向客户支付期初交纳的保费,没有利息,投保人承担货币购买力下降的风险。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变额年金保险销售人员和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防止发生误导投保人的行为。”
《通知》要求寿险公司销售人员能够客观描述、准确解释变额年金保险的各项条款,向适合购买变额年金保险的高收入人群销售,尽量降低销售误导投保人的风险。
根据上述分析,东部发达城市的高收入人群,特别是高净值人群是变额年金保险最中意的准客户。
根据《2011中国财富管理年度报告》,截至2010年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的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高净值人群超过4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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