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既是保险人的一项义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一项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体现在:通过投保书书面询问和业务员口头询问的方式向投保人说明了保险条款的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健康状况进行详细的询问。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告知所体现的是保险公司的最大诚信原则。
从保险实务来看,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业务员身上,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业务员对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未向客户进行解释,致使客户对违反告知所导致的后果不了解。
其次,业务员代填《投保书》,对《投保书》中的询问事项未向客户进行口头询问,并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栏进行代签名。
再次,业务员为了个人业绩在明知客户患病不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鼓动客户投保。
以下是两个业务员代签名的典型案例:
1997年1月,吴先生为其儿子投保了5份少儿保险,缴费期为6年。根据该少儿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保险交费期间因疾病或者意外事故死亡,则可免交余下保险期间的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1998年9月,投保人吴先生因肝炎后转肝硬化身故。吴先生的妻子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保险公司申请保费豁免。经保险公司调查,吴先生1993年就已确诊为重症肝炎,系带病投保,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吴先生的妻子称,投保书并非吴先生本人亲笔签名,是业务员代签的,吴先生投保时根本就没有能够见到《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因此无法进行告知,故起诉至法院。法院经笔迹鉴定,证实投保人签名的确不是吴先生的笔迹。
代签名现象是保险公司寿险业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代签名现象的存在,使得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这类保险单的合同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极易造成保险公司与客户在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产生争议,进而给理赔业务带来极大的隐患。
业务员代客户签名所产生的保单可能严重危及到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在签单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便不是故意的,只要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然而,由于经业务员代签的投保单上的签名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所签,因此,如果投保人否认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声称业务员并未告知其免责条款的规定,则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权将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样,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正当权利将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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