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Sigma》研究报告统计数据显示,自1970年以来,全球巨灾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总体上是一直呈上升趋势的,与此同时,保险损失偿付也日益增加。仅2006年,全世界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就约为400亿美元,其中地震、严寒、风暴以及航运事故导致多人成为受害者,总共约有3万人在各种灾害中丧生,保险业为此支付了150亿美元。随着全球性的气候变异加之各种恐怖、暴动、骚乱等灾难性事件的威胁,巨灾发生的频率将会继续增加,造成的损失也会持续扩大。因此,加强和完善巨灾风险应急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自然也不例外,况且我国还是一个自然灾害很严重的国家,对此方面更应该加以重视。
国际经验显示,设置有效的巨灾保险机制是巨灾预防、灾后救助和重建的重要保证,是建立和完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随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巨灾高发期的到来,发展和完善巨灾保险的迫切性已经真切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结合国外实践及我国的现实环境,笔者认为我国还是应当实行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强制性巨灾保险模式。从世界各国看,多数都是通过立法等将巨灾保险纳入强制范围的。具体来说,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进一步完善。
(一)通过立法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有关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在某些领域实施强制性或半强制性保险。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需要政府强制引导;第二,不同地区巨灾风险类型和大小不一致。比如地震、台风、洪水灾害在各地发生的差别很大,如果保单设计不很合理,自愿投保率必然很低,因此,部分强制是一个必然选择。当然,这应当在产品设计及费率方面注意区分,注重公平性。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应由国家、保险机构、再保险机构等多方面参与,以分散承担风险损失的压力,达到风险补偿的最大化。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由政府引导支持、保险公司具体经营。
(二)建立我国的巨灾风险基金
巨灾风险基金一般通过两条渠道筹集:一是政府的财政拨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收取的巨灾风险保费,各商业保险公司可将巨灾风险附于普通财产保险之上,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未来不足部分由国家予以托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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