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悖于公正的社会基本准则。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追求的普遍价值观,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法律,法律代表和保护的是人们的合法利益。违法行为不符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显然是非正义的。比如,小偷盗窃财物,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无证驾驶摩托车,就是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都是侵犯他人利益的,当然是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人以非法手段,侵占他人利益,或获取非法利益,对他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比如违法电鱼,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损害。特别是对承保公司来说,像被保险人违法电鱼将自己电死、小偷翻墙爬楼时掉下摔死等,行为人不顾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将自身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出险后要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这是十分不公平的。
(三)有损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法规是人们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依法办事、依法作为是每个单位和公民的自觉行动。如果将被保险人违犯行政、经济领域里的法律规定而造成的自身伤害定性为可保风险,出险后给予赔付,这虽然对出险家庭能带来些许人性化的关怀和慰藉,能帮助他们解决经济上的困难,但这样做的社会成本太大,因其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是法律在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意识。如果对违法行为不追究、不制止,甚至对其造成的自身伤害后果给予保护,那么等于是纵容这种违法行为,一些人就会效仿,这对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
(四)不利于人身风险的管控。人身保险是人身风险管理中传统有效的风险财务转移手段,人们通过人身保险将原来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小额的保险费支出来换取对未来不确定的、巨大的风险损失的经济保障,使人身风险损失得以减轻和化解。这是开展人身保险的动因和追求的目的。很显然,开展人身保险是为了抵抗风险,而不能人为放纵风险、制造风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活动都应当在遵章守法的基础上,建立积极健康的利益导向机制。对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进行理赔,恰恰偏离了上述目标。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纵容和误导,传递给人们的信息是这些存在极大危险性的违法行为允许做,出了人身伤害事故,有经济保障。更多的人就会效仿,这无疑会增加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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