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1959年《最低工资法》颁布后,保险公司开始根据法律规定改变原有营销员管理模式。日本明治安田生命保险公司最先对其营销制度进行大幅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废除个人代理人制度,改善录用新人及培训制度,增加固定工资比例等。1975年日本保险审议会公布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具体方案,包括改善注册制度、实施展业教育和专业化普及等内容。保险监督厅于1976年至1988年连续推行了四次“寿险销售体制完善改进的三年计划”。
台湾地区寿险销售模式深受日本影响。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市场开放后新机构增多,保险业内出现挖角风暴,保险业务员频繁跳槽,保单持续率下降,销售误导现象突出,营销员形象不佳,寿险营销制度受到广泛质疑。
针对这些情况,1995年台湾地区提出“寿险业招揽体制持续改善计划”,着重解决代理人的增员、留存、无序流动等问题,并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关于保单品质、解约率、短期质解率等相关指标。之后大部分保险公司将营销员管理模式调整为部分工时制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相结合的个险营销员用工制度。
“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与这些地方遭遇的保险业发展瓶颈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他们的营销员管理模式改革经验应该为我国监管部门借鉴。”魏华林教授认为。
稳步推进营销体制改革
力争5年实现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总体要求
“目前的保险营销体制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初期,确实适应了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对推动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不断完善、社会不断进步,保险营销体制问题日益突出,弊端逐渐显现。”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黄余莉副处长介绍说,现行营销体制产生的主要问题包括:保险营销员没有合法明确的法律身份,营销队伍组织模式和激励机制不符合有关法规要求,粗放营销模式造成营销员素质下降和消费者权益没有保障等。
事实上,对于营销体制改革的探索,保险监管部门也一直在进行,并试图解决现行营销体制存在的各种问题。包括2001年开始的清理整顿寿险公司营销员管理活动场所,2002年提出解决寿险营销员法律身份的初步思路。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从2008年开始再次研究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问题,并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朱俊生教授认为,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涉及300万营销员的切身利益,需要监管部门慎之又慎,稳妥推进。针对现行体制出现的问题,保险业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增强行业自律。“最根本的,还是要实现保险业发展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从偏好保费增长到注重整体发展的转变。”朱俊生说。
黄余莉透露,2012年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要求,目前保监会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改革的具体方案,“保监会已经完成了向各地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的工作,将在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推出改革方案。”
“推进营销体制改革,首先需要监管部门转变自身角色,从过去的行业发展主管部门真正回归行业监督者的角色。”朱俊生教授认为,过去,我国的监管部门长期充当行业发展推动者的角色,过分强调保险行业的做大做强,过分重视保费规模增长,忽视了作为行业监督者应该起到的规范行业发展、治理行业违规行为的作用。
黄余莉表示,根据计划,监管部门将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实现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总体要求。在这个新体系中,营销员的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更加健全。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将更加清晰,管理责任更加明确,更能体现效率与公平。(文章来源:和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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