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上述3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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