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身故保险金受益权是一种兼有期待权和既得权性质的权利,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往往会因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随时撤回或者变更受益人而丧失,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即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才能实现,才能转化成现实的既得权。因此受益权的实现是需要特定条件的,要求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仍然生存着。如果受益人在可以请求受领保险金前已经死亡,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已失去了效力,此时保险金不能作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而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时,如果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然而这种处理方式的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多少利益关系的人所得,既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投保的初衷,亦不符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目的。因此,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
对此问题,以前我国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该解释虽不属正式法律文件,然而由最高审判机关拟定,这就充分体现了审判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原则立场。而最近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再者,《保险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位阶高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从这一角度出发,也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对本案进行认定。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身故保险金应当归李某所有。而且,笔者相信,这也是死者罗某的真正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