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要实现我国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保险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建立系统的、可操作的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已成为必然选择。而解决目前退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效化解破产重组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则成为关键所在。
完善改进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思考
1.健全完善保险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
应考虑尽快制定《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及相关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打破目前在该问题上法律原则性、粗线条、可操作性差的局面。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是一个综合体系,它应包括退出标准、退出方式、操作规程、保障机制等组成要素,我国现有的仅仅是对退出机制和保障机制的一些笼统规定,实际操作领域的法律法规是缺位的。
由于缺乏对经营不善保险企业的进行救助的详细程序,往往造成不能及时地给予还有机会挽回的问题企业以有效的指导和帮助,从而有效避免其破产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所以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相应内容。
2.明确保险企业的破产管理人
保险破产管理人的选择任命,各国不尽相同,如日本和英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由法院任命,同时负责组建破产人管理组织;美国则由监管当局直接任命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以保证保险市场退出的高效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参与保险企业的破产事宜有利于监管部门了解企业情况,但同时如引进专业第三方部门可进一步增强此项的专业化、社会化、公开化,即通过公正的资产评估定价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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