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雇员建立的企业年金和投保的团体年金保险,其目的都是对风险进行一个很好的规避和转移。但两者其实是截然不同的雇员福利形式。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为了增进员工的集体福利,将建立的年金以人身保险的形式投保到各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保险。
然而,很多雇员误以为雇主为其建立的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同时,部分用人单位也没有真正弄清楚企业年金和团体年金保险的异同,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对此类性质年金在纳税上的分歧。
用人单位为雇员建立的企业年金和投保的团体年金保险目的,都是对风险进行一个很好的规避和转移。只不过,团体年金保险是利用精算学原理和有关组合技术集中风险后,在所有具有共同风险的投保人之间平均化,从而使单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了多数人可以承受的损失,也就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互助共济基础之上的,遵循保险中最普遍使用的大数法则原则。
而企业年金是通过用人单位和雇员的共同缴费,将雇员的养老风险转移到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是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支柱,其性质还是一种社会保障。另外,企业年金和团体年金保险都是用人单位增进雇员福利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企业年金又被誉为留住人才的“金手铐”,团体年金保险也为保证雇员晚年的生活质量增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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