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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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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代理人制度由友邦保险1992年引入中国后,成为国内保险业多年高速发展的源动力之一。代理人用辛勤的努力,带动了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但难免使一些代理人违规使用误导乃至欺诈手段推销产品,既损坏代理人形象,也给保险业造成潜在的信用危机。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近日报道,2010年7月,某保险公司代理人项某向林先生推销保险,当时后者因肾病刚刚出院,但项某仍称可以投保。于是,林先生买了一份万能型终身寿险,并获赠一份重疾险

  2012年6月,林先生因慢性肾功能衰竭住院,提出索赔申请,但险企认为他当年于出院次日就投保重疾险,因此不予赔偿。双方闹上法庭,经查,林先生和项某的电话录音显示,项某明知对方有肾病,仍称投保两年后若患病能赔,并代替林先生在“有无疾病”选项中回避真实情况,买了保险。就此,法院近日做出判决,基于林先生受项某诱导,未向险企如实告知实情,保险公司也因代理人隐瞒实情,放弃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核保的权利。综合考虑,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林先生8万余元。

  说起来,央视最新曝光的这则案例,对广大保险消费者而言已司空见惯,毕竟这些年因代理人不实展业而引发的理赔纠纷屡屡见诸报端,几已让人“麻木”。虽然从市场需求看,消费者需要合适的险种为人生挡风遮雨,可一旦代理人失去诚信,且险企也对队伍管理缺乏有效机制,看似愉快的投保过程势必成为消费者与险企之间纠纷的导火索。由此,不夸张地说,林先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受不诚信的代理人误导而陷入理赔纷争的消费者。

  值得一提的是,央视报道称,处理林先生一案的法官认为保险代理人制度亟待完善。法官表示,代理人佣金制度存在“头重脚轻”问题,第一年佣金收入占到期交保费的40%甚至更高,第二年下降5%到10%,第五年后不再享有佣金,只有约2%的继续率。在没有底薪的情况下,代理人难免受短期效益的利益驱动,引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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