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方明确提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意向受让方(含关联方)如受让本次股份后导致其所持标的股权合计超过15%的,需要符合三大要求,一方面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另一方面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此外还需要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同时,意向受让方还应当自行对照《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转让方提示说,本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受让方式,但不得采取委托或者信托的方式举牌;如采用联合受让方式,则联合受让体中每个主体均需满足受让方资格条件要求。而由原股东及非原股东组成的联合受让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泰康人寿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公司现有境内股东对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泰康人寿原股东都为颇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因此业内认为,接盘方很可能从原股东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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