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指定受益人的情形。
根据上文分析,此情形下的保险合同保险金应给付受益人,即A险种下的14万元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不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将其作为执行标的依据不足。
其二: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
根据上文《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该部分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在出具有关生效判决文书的前提下,本案B险种下的5万元保险金应可以作为法院的执行标的,保险公司可予以协助。
本案特殊之处
由于本案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作为其唯一继承人,在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后,携债务人的所有遗产隐匿他处,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拒不配合,则根据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的A险种下的这笔保险金,虽然是属于受益人的合法财产,但法院如坚持将其作为执行标的,也是存在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综上,本案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唯一遗产继承人,在经法院裁定变更为新的被执行人的条件下,则A险种下的保险金部分或全部很有可能被法院认为是“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而成为执行标的,至于具体数额,当然应以被保险人的所有遗产价值为限。
启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公民、单位都有配合法院进行执行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不能例外。但就本案A险种下的这笔保险金,为了避免今后与受益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联系上文法律分析,建议保险公司在配合法院执行的同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需法院出具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
2、需法院出具被保险人的遗产继承人隐匿他处的证明;
3、需法院出具被保险人的有关遗产证明,以便保险公司确定具体的保险金给付金额。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