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开”经历艰难探讨过程
“其实从2004年以来,监管部门就在研究费率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包括我们每年的精算师大会,一直都在讨论预定利率是否放开的问题。现在终于成行了。其实这份《通知》6月28日就发出了,7月2日已经传真到了各家保险公司,我们精算部门正式拿到手是在7月8日。”北京某大型寿险公司一位精算师告诉本刊记者。
业内人士认为,放开传统寿险预定利率限制,寿险公司将会适度提高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也就意味着该类险种的保险费率会降低,投保者有望购买较低价格的传统保险产品。
传统寿险费率有望降低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保险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即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主要参照银行存款利率和预期投资收益率设置。
此前,保监会设定预定,长期人身保险利率上限为2.5%(年复利)。
此次《通知》提出,传统寿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谨表示,保监会的这项规定非常合乎时宜。此前保监会在保险行业发展之初为了让市场稳健发展采用了规定预定利率的做法。但是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机构都逐渐具备了定价能力,投资渠道亦增多。监管层迟迟不开放利率,则会使保险公司丧失大量的机会成本。
放开传统寿险预定利率限制,有利于提升传统寿险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刺激消费者购买保障功能比较强的传统人身险。
该项规定执行后,定价权将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随着市场变化来调整利率。寿险公司适度提高传统人身险预定利率,也就意味着该类险种的保险费率会降低,投保者将来有望购买较低价格的保险产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货比三家。
当然,虽然是传统寿险,但不同产品对于预定利率的敏感度还是不一样的。
对于资金型的传统寿险业务,如年金业务、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业务影响较大,而对定期寿险、健康险的影响较小。比如健康险中的重大疾病险种,预定利率绝对不是最重要的参数,而疾病发生率这一因子可能影响更大。
同时,由于保险新品开发、定价精算等需要一个过程,短期内根据新的预定利率精算开发的新品不一定会那么快上市,因此短期内市场上保险产品价格应该还不会掀起大的波动。
从偿付能力限制利率定价
另一方面,保监会的这则《通知》也没有让保险公司在设定传统寿险保单预定利率时随心所欲。《通知》规定,传统寿险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中的低者。
保险公司在1999年6月10日及以前签发的传统寿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7.5%,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的传统寿险保单法定最高评估利率为3.5%。
一家合资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则认为,保监会对传统寿险产品的准备金评估利率设定了3.5%的限制,事实上这是监管层从偿付能力方面限定了预定利率的定价范围。以偿付能力为限制手段,进而对定价利率做出限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寿险公司在预定利率放开后乱打价格战的市场行为。
此外,这次预定利率放开并没有涉及目前的主流寿险——分红险和万能险,在《通知》中,保监会仍要求,分红保险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仍不得高于年复利2.5%。
分红险除了投保者享受既定的固定利率外,还能获得非保证性的红利所得。分红的多少由保险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决定。险企通过红利弥补了分红险利率较低的缺点。而万能险中投保者的个人账户的资金按保险公司的结算利率计息,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绩决定,但不低于事先约定的保证利率。近几年业内的分红水平和万能结算利率均超过3.5%。因此这两个险种的预定利率定在多少、是否放开,对投保者的影响不如传统人身险那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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