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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日本团体信用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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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以每一个借贷者为成员,将以同样的方式向某一个金融机构借贷购买房屋款项的人,作为一个集合体,由金融机构作为该集合体的代表,由该代表为投保人,以各个成员为被保险人。当然,保险费的承担者是被保险人。

  当今国内房产热火朝天的情景,令人联想起20年前的日本。那时的日本,泡沫经济最火,房地产几乎月月更新、日日上升,可谓牛气冲天、不可一世。然而,20年后风水轮流转,日本房地产价格几乎下跌了25%以上。笔者友人,3700万日元的房地产在8年后以500万日元低价出手还无人接盘。和房地产紧密关联的是团体信用人寿保险,这是银行为了防止借贷人还贷期间万一发生意外而无法偿还贷款时,要求贷款人加入的寿险。

  在日本,团体信用寿险随着房地产的兴衰,也演绎了一场兴衰剧。然而,团体信用寿险本身也经历了许多和消费者之间的磨合、纠纷、诉讼等剧目。在此,对日本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做一个解剖,并对具体纠纷案做一个简短的评说。

  团体寿险设计周到,银行和借贷人双赢

  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团体保险中一个比较特殊的保险。这种保险被称之为“递减定期寿险”。一般的团体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职的工作单位为加入保险的单位,可团体信用人寿保险的加入团体并不是被保险人在职的工作单位,而是金融机构。

  消费者在购买住宅的时候,一般需要一定的资金。在自筹资金达不到房款所需要的数额时,有必要向金融机构贷款。但是,金融机构不会无条件地将款项贷给购房者,这就需要购房者一方面将购置的房产抵押给金融机构,万一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时,可以变卖房产来取回贷款;另一方面,强制要求贷款人加入团体信用人寿保险,用以保证购房者在万一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能由保险公司来偿还剩余的借款。因此,加入这种保险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企业的职工,而是向同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贷购房款项的贷款者的总汇。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是购房者,而保险金受益人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保险期限与归还贷款的期限是同样的。而保险费一般是由被保险人负担,附加在贷款利息之中。例如,在贷款的年利息为2.4%的情况下,如果加上保险费,那么年利息为2.42%。保险金额就是借贷尚未归还的金额。

  万一被保险人(向金融机构借贷购买房屋款项者)遭遇事故遗留严重后遗症或死亡时,在其无力或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就由保险公司清偿尚未归还的欠款。

  散户集中投保团险,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在一般的团体寿险中,由于投保人是企业或单位,是以该企业或单位为一个整体作为投保人加入保险的,因此,一般是免除体检和告知义务的。但是,作为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则不相同。它是以每一个借贷者为成员,将以同样的方式向某一个金融机构借贷购买房屋款项的人,作为一个集合体,由金融机构作为该集合体的代表,由该代表为投保人,以各个成员为被保险人。当然,如前所述,保险费的承担者是被保险人。

  因此,在这种比较特殊的保险中,被保险人有如实向保险人(保险公司)告知自己健康状况的义务。其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以及规则和普通的寿险没有区别。

  关于先后在同一家寿险公司投保,签订后一个保险合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合同)时,没有将前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的健康状况以及疾病的治疗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是不是算违反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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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原委

  购房人向某银行借贷购房所不足的款项时,银行同某寿险公司之间,缔结了以贷款人购房人为被保险人,银行为保险金受益人,当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由寿险公司偿还的团体信用保证寿险合同。在投保时,购房人没有向寿险公司如实告知,其在缔约之前曾经因肝脏病住院治疗并从寿险公司(注:是同一寿险公司)处投保的寿险(附有医疗附加保险)中数次领受了住院保险金的事实。购房人因肝脏病死亡,被寿险公司察觉,拒绝向银行支付死亡保险金用以偿还购房人的债务。

  寿险公司认为,购房人违反了告知义务,没有告知患病住院治疗的事实,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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