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经营者利益团体寿险遭质疑
团体寿险就是商业保险公司,根据各企业或社会团体向自己的职工提供更高的福利,或为经营者提供利益保障为目的,设计的一种福利性或保障企业或社会团体利益的一种人寿保险产品。
团体寿险是以多数被保险人组成的一个团体,也就是以保险团体为对象的保险。其团体的代表人为投保人,作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被保险人必须是该团体中的一员,隶属于该团体。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文化的差异,因此,各国经营团体寿险的方法不尽相同。即便是亚洲地区,文化背景基本相似,其采用的方式也有不少差异。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日本的团体寿险。
长期以来,日本团体寿险遵循向企业经营者提供保障的指导思想。当经营者遇到其职工发生意外无法正常工作而带来巨大损失时,保险公司则根据团体寿险合同,向经营者支付保险金,以保障经营者的利益。这样的经营原则一直延续到上世纪末。上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进入了长达11年之久的经济危机,从此,围绕团体寿险的经营原则所发生的争议和质疑的诉讼剧增。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职工病故或意外死亡),巨额保险金落入经营者的腰包,职工的家属(遗族)则无法受益。广大职工纷纷质疑“被保险人是自身,家属无权问津保险金,却让企业或团体坐享受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问题逐渐社会化,使得日本寿险界和企业界不得不正视问题的严重性,重新审视这种经营原则的实效性。
于是,日本寿险行业从重视职工的反响出发,在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基础上,研发出了以职工为受益人的第二种类型的团体寿险产品。
A型B型团体险保费负担分水岭
目前,日本团体寿险分为两种,一种是A型保险,另外一种是B型保险。
A型保险——团体负担保费
A型保险团体寿险的特征是,保费是由投保人(团体)缴付的,而投保时,不需要体检。日本大多数团体寿险的保险金受益人是投保人,也就是该投保的团体,而不是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团体在投保之后,万一其中的一员发生保险事故时,例如,死亡事故,领受死亡保险金的是团体,而团体在领受到死亡保险金之后,会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对成员(一般是职工)家属的抚恤金或吊唁费用支付给遗族。
A型团体寿险的保险金受益人是团体,当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有些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受到保险金之后,没有将这笔保险金的大部分支付给遗族,使真正支付给遗族的各种福利费只占保险金的很小一部分。例如,有的公司领到了5000万日元的死亡保险金,但是只将其中的5%的250万日元作为企业的福利费(抚恤金或吊唁费用等)支付给遗族,引起了遗族们的不满。近几年来,有关这方面的诉讼不断。被保险人(死亡职工)的遗族对团体领受保险金表示不满,纷纷向裁判所请求,要求团体将领受的保险金全部或大部分交给遗族,而不是保险金中很少的一部分。
B型保险——个人负担保费
为了缓解团体和个人之间的矛盾,日本的生命保险公司推出了个人自己负担保费的团体寿险,这就是B型保险。
两种类型的不同
B型保险同A型保险有四个区别。
第一,这种保险的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可以指定自己的家属或他人。
第二,该保险可以将自己的家属,例如配偶、子女,也可以列入保险的对象之中,可以成为被保险人。
第三,个人所缴纳的保费,可以减轻纳税人一部分的所得税和居民税的负担。具体做法是,一般将扣除所缴纳的保费之后的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两项税金的基础金额。
第四,加入保险的自由程度不同。B型保险是自由加入,而A型保险是公司全体职工为一个整体,加入者人数必须达到全体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少于一定的比例,就不能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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