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将遵守保监会在去年11月颁布的“10万元”限购令。虽然限额从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但由于此次将对各种相关保险产品保额实行“加总”管理,原先保单中常见的“特别约定”也不再允许附加,因而新规定比以前更加严格。
5万限额涨至10万
保监会在去年11月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相关的每一份保险合同,《通知》规定有两项可以不计算在限额之中。第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就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第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即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据悉,此前保监会对该限额的规定是5万元,只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4个试点城市执行的是10万元限额。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消费水平逐渐提高,现在全国统一提高至10万元。业内人士表示,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额进行限制,是为降低父母为获得子女死亡保险金而为其投保并对子女进行伤害的道德风险,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限额实行“加总”管理
此次《通知》特别强调了“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及“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的概念。就是说,新规定的10万元限额,并不是针对单一保险产品的限额,而是针对未成年人父母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购买的所有相关保单及不同保险公司中所有相关保单的总保额的限制。
按照《通知》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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