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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保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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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预收保费后,在保险人向投保人交付正式保险合同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人应否承担责任常发生纠纷。理论与实务界亦就预收保费对保险人责任影响问题存在分歧。

  理论探讨

  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大多通过保险代理人展业,代理人常在收取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的同时,收取相当于保费金额的费用并向投保人出具收据。在此之后,而在保险人向投保人交付正式保险合同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对保险人应否承担责任常发生纠纷。理论与实务界亦就预收保费对保险人责任影响问题存在分歧。其争论焦点在于:1。预收保费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已成立?2。保险人预收保费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国寿一季度净利跌逾两成资产管理公司独立交易席位成难题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无人问津网购短期出游险保单随身带二季度投资策略会火热报名中笔者认为:一方面,预收保费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另一方面,预收保费后发生事故的,保险人应参考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我国保险立法应予完善。

  对于预收保费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影响,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接受的,意味着保险人与投保人已经达成保险意思表示,应认定双方成立了保险法律关系。至于书面保险合同未签订,也只是要立即签署的时间问题,不能认定双方未成立法律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区别人寿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进行分析。在人寿保险实务中,由于后付式保险存在着各种营业风险,国际惯例一般实行“保费提前缴纳的原则”,且《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在这一立法例下,如不允许保险人预收保费,会使保险人的经营面临风险。因此,在人寿保险业务中,不能仅仅因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就简单认定为合同已经成立。对于财产保险而言,由于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费,因此,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出具保费的收据,无论在收据上是否注明将签发的保险单号,均应视为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保险合同成立。

  笔者认为,判断保险人预收保费的行为是否能说明保险合同成立,应明确投保人交付保费的行为是否属于要约?而保险人接受投保人预付的保费是否属于以行为作出承诺?

  首先,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人在收取投保单的同时,即收取相当于保费金额的费用。其中,投保人交付填写好的保单的行为属于投保人作出的要约行为。单纯的交付保险费行为,并不具有以行为作出要约的法律性质,因为单纯的交付保费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对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的要求。

  其次,保险人收取保费的行为一般也不具有承诺的性质。保险人收取该费用的名义通常是“预收保费”,这本身便说明保险人具有收取该费用时合同并未成立的意思表示,因为,如收取该费用合同即成立的话,其收取的就是“保费”而不是“预收保费”了,既然保险人收取保费时排除了收取保费合同即成立的意思,该行为便不包含“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的意思表示,从而保险人预收保费的行为不具有承诺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合同未成立,自然谈不上其有效了,当然也就不存在根据有效保险合同约定产生的责任——保险责任了。因此,预收保费既然不能证明保险合同成立,自然并不因此而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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