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患上一些较重大的疾病,身体会有一个渐变过程,并不一定是突发性的。反映到医疗保险上来,就是投保人在买保险时,连他本人都不知道自己存在某种隐患,或者他事实上已经是一名“病人”了,如果刚投保,就因此发生医疗费用,要保险公司为其负责,是不太公平的。
因此,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对住院医疗险规定了一个观望期,一般是指从合同生效日算起的90天或180天以内。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赔付分水岭:1年为界
如果投保人买了一定年限的定期寿险,而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只可获得相当于投保金额10%的保险金给付以及所缴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为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高残,则可获得相当于保险金额全数的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终止。
最佳退保期:2年以后
由于保险公司发生的经营费用大多发生在保单生效的2年内,因此投保寿险的人决定退保的话,也最好在缴足保费2年之后,因为未缴足2年保费,保险公司要扣除很大比例的费用。业内一般认为,如2年内退保,则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几乎是所有分期所缴的保费,或者是趸缴保费的30%。
保单复效期: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
如果投保人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开始后悔,又想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缴失效期内的保费及利息。
新旧保单交接期
◎保险市场政策也在与时俱进,当一个新政策诞生时,必然会导致同一险种的新旧保单之间存在着升级与转换问题。
——签单时,这是个需要考虑清楚的关键问题之一。
相比于西方成熟保险市场,我国的商业保险历程只有十几年时间,很多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同样一个险种,老保单和新保单有时的差异性就很大。比如,国内关于重疾险的各种规定,就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更新,最近的一次“变化”规定: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所有重疾险产品,必须在今年8月1日起遵照新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新定义。也就是说,老保单上列出的重疾病种,有可能与将要推行的“规范”不符,到时候如何理赔将成为悬念。在目前国内的市场中,我们发现:已经有很多保险公司纷纷针对此种现象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如中美大都会人寿推出相应管理措施:首先,原有的重疾险产品疾病定义,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根据上述保险行业统一标准进行修正,并于2007年7月以前完成及上线;其次,对于上线前投保本公司重疾险产品的客户,当有理赔申请发生时,将遵循“做有利客户解释”的原则,尊重已签定的保险合同,并可参照新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及《使用规范》执行。
还有许多保险公司均按照“从宽原则”处理原有重疾险保单的索赔申请。比如,某疾病新定义宽泛,那么对老保单就参照新定义进行赔付;如果某疾病原来的定义更为宽泛,那么仍然沿用原有定义。这一类主要还包括新华保险、泰康人寿、中意人寿等公司。与此同时,另外一些保险公司表示,将对旧保单直接免费升级。这一类公司主要有信诚人寿、光大永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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