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保险合同同时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现金价值按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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