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天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载条款、批注和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声请书、体格检查报告书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零岁至六十五周岁,身板健康、能正常事情或劳动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赞成后,其直系亲属及其它有抚养瓜葛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单起效
第四条 保险单自签名后发出并交纳熬头期保险费的次日走开始起效,开始起效的日期为起效日。起效日每一年的对应日为起效对应日。
保险期限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起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灭亡或身板高度残疾时止。
增加保额
第六条 保险人将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每一年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额。增额部分属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之外的部分,保险人于给付保险金额时一概给付。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1、保险单起效之日起,被保险人保存至每三周年起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保险单起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灭亡,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自保险单起效之日起二年后,因疾病造成身板高度残疾,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灭亡,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板高度残疾,保险人将给付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全数及增额部分,本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告 知
第八条 保险单起效、复效时,投保上下团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文字表达扣问要据实告知。
第九条 保险单起效、复效时,投保上下团结被保险人因为故意遮盖或过失行为对保险人的文字表达扣问有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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