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对此处理不满,在与保险公司多次磋商无果后,向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补偿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并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庭审中,原、被告代理律师就以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1、作为争议标的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成立?
2、保险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3、投保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款项是首期保费还是预付款?
4、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期间是否与主险一致?
对于上述争议,原告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2、13、30、57条和《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定,投保人谢先生已经填写了投保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并参加了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体检结果未见异常),表明其已经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而保险公司接受谢先生的保险费,意味着对合同主要内容予以认可和承诺,双方已就保险合同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此时,即使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依然可以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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