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除外责任
●案例:
南京曾经有一个轰动全国的保险案例。丈夫开车到家门口时,不小心撞到了妻子。妻子受伤住院,花了几万元。妻子住院期间,丈夫想起车辆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就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将他拒之门外。丈夫非常不解,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不赔。上海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帕萨特新车主在办理车牌,倒车的时候把妻子撞死了。
●分析:
如果保险事故被列在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就会被拒赔。由于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中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在免责条款之列,因此妻子被自己撞到属于“撞了也白撞”。
同理,寿险、家庭财产险以及其他责任保险中都有“免责条款”。不同险种在此条表述中会有一定差别。比如,健康医疗险中通常将罹患艾滋病(AIDS)列为除外责任,将战争、核武器等导致的事故列为除外责任。家财险中通常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车险中通常把无证、非法证件驾驶、酒后驾驶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列入除外责任。
●TIPS:
保险合同中都会有免责条款,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避免日后出现争议。当然,如果发现保险条款中本身写法有问题,也可以提起辩论,先讨论这份保险合同是否合理、有效。
代签名
●案例:
4年前,李小明为年近六旬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签保单时,其父亲正好出门办事了,于是便自作主张替父亲签了字,而在场的保险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2009年6月,李小明的父亲病逝。当李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对比签名笔迹后,发现被保险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拒绝理赔。
●分析:
为保证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我国旧版《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是否要在保单上书面签名,有了新的表述,具体为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而以前老法是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比如,给老人买保险,老人是同意的,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那么子女代签名也是有效的。
●TIPS: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无论是亲人之间互相投保,还是公司老板给员工买保险,我们建议最好都能亲笔签名。如果以前购买的保险有“代签名”的问题,投保人最好马上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被保险人补签名或签名变更的手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