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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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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常听到有人抱怨“保险理赔难”,其实非也非也。作为保险经纪人,有机会全方位地了解保险,也希望把我所了解有关理赔方面的知识告诉各位好朋友们,以供借鉴。

  拒赔理由二:不属于保险责任

  由于没有搞清手中所持保单的保险责任,而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最后遭拒的情况也比较多见。

  案例回放:

  今年“十一”长假,海南一个旅行团在上海一家餐厅吃饭后,陆续出现发烧、腹泻等症状。第二天,半数游客被送到医院治疗。随后被认定是食物中毒。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行社转而试图向保险公司求偿,但遭拒绝。保险公司称,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就是意外险,即旅客在旅行途中遇到意外,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翻车事故等。“食物中毒”不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游客可与旅行社协商或打官司解决。

  专家点评:

  每一份保险都有自己特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并不是万能的,并不是“百险皆保”,买保险不能望文生义。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不能谴责“霸王条款”之时却无理取闹。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是事前了解清楚自己(家人)所买的保险,可以承担哪些保险事故的责任。另外,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买保险前一定要看清楚保险的理赔范围,知道出险之后什么能赔、什么不能赔。

  拒赔理由三:他人代签名

  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有家属、朋友、同事(团险中多见)代签的,也有保险代理人代签的,但无论何种情况,投保中代签名都是绝对不可取的,出险后,保险公司也是绝对不赔的。

  案例回放:

  去年6月,刘女士为出差在外的丈夫买了一份定期寿险。由于这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给付条件,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许可(书面签名)。因此,签保单之前,刘女士问代理人:“我的丈夫正在出差,无法在保单上签名。”代理人的回答是:“没关系的,你帮他签字就可以了。”这样,刘女士便在被保险人一栏代他的丈夫签了名。今年春节刚过,刘女士的丈夫不幸病逝。伤痛之余,刘女士想到曾为丈夫购买过保险,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比签名的笔迹后却发现被保险人一栏是由投保人刘女士代为签字的,而实际投保人丈夫并没有在保单上亲自签名,因此作出拒赔决定。事后,保险公司对诱导客户的代理人做了严肃处分,但刘女士受到的经济损失却已无法弥补。

  专家点评:

  刘女士是遗憾的,因为受到保险代理人的误导而蒙受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但法律是无情的,她的遭遇再次提醒人们: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亲自签名。保险合同一旦签付即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要请人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拒赔理由四:不如实告知和申报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

  案例回放:

  2000年12月,孙先生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保单,其中,重大疾病险保额10万元,年缴保费2600元。2005年2月,他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并提供了某医院“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诊断证明,证明材料上显示孙先生仅住院1天,病史为1周。该分公司理赔人员在多所医院仔细调查后,终于查出被保险人早在1997年7月已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双肾中度萎缩”。至此,该分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企图骗取保险给付款为由,拒赔10万元的保险金额。

  专家点评:

  诚信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答复。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拒赔理由五: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

  目前,企图以“杀妻”、“自杀”、“杀儿”等方式获得高额保险金的案例常见于报端,不少人为了获得保险金,不惜以牺牲自己或家人的生命来做赌注。殊不知,这样的做法,既是犯罪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赔偿。豪赌一把的结果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保险金拿不到,还要接受法律的严厉惩罚。

  案例回放:

  日前,四川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杀妻骗保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彭山县人杨爱平2003年8月为其妻张玉华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彭山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险。同年12月30日,张玉华被医院确诊为宫颈癌。于是,杨爱平产生诈骗保险之念。杨爱平多次在人保为张玉华投保大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康宁终身险。杨爱平又为自己的长安小客车投保,最高赔偿限额达到63万元。2004年12月,杨爱平把准备伪造交通事故致张玉华死亡诈骗保险的计划告诉舒济恒。2004年12月12日,杨爱平安排舒济恒驾驶自己的车搭张玉华到彭山接其舅子张宣成等人到家吃饭。舒济恒按照事先密谋,将车驶向青谢路通济堰内,造成张玉华溺水死亡。案发后,杨爱平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后因罪行败露,理赔未果。

  专家点评: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未遂的,将丧失受益权。”所以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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