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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寿保险单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及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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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汇入资产池,打包成为具有现金流回报的证券发行及流通的过程。我国目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以企业的应收款和银行信贷资产为标的资产。区别于保险风险证券化以及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人寿保险单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是人寿保险单。
  人寿保险单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中的客体是标的资产及证券化产品。由于人寿保险单中的投资连结型及万能型保险单受保险公司投资盈利水平影响较大,给付不确定,因此不宜作为标的资产。标的资产主要为分红型人寿保险单及传统型保险单中的两全保险终身寿险。证券化产品由特殊目的机构SPV定价并发行,定期支付投资者收益。

  两条相向运动的现金流。一条现金流从投资者购买证券化产品开始,经过资产池,用以支付保单持有人对保单的转让,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保人前期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另一条现金流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开始,经过人寿保险单,进入资产池,最后通过证券化产品收益的形式支付给投资者。

  关键问题

  法律及监管问题。我国《保险法》并未明令禁止人寿保险单的交易。由于特殊目的机构SPV可以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投保人视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因此特殊目的机构满足保险利益原则,可以成为受益人。另外,《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此,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人寿保险单可以交易转让。但是,人寿保险单交易的法律关系归为受益权还是有价证券的转让尚未确定,导致特殊目的机构向保单持有人收购人寿保险单的行为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在监管方面,人寿保险单资产证券化究竟由保监局、证监局,还是二者联合进行监管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商讨。法律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规范人寿保险单资产证券化的启动及运行。

  道德风险问题。大量人寿保险单由特殊目的机构SPV打包成为证券化产品出售给投资者,标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信息被特殊目的机构隐藏,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但是由于死亡给付条件的特殊性,被保险人的信息一旦被泄露,被保险人安全仍将受到较大威胁。

  后金融危机时代投资者对人寿保险单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度问题。经历了次级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及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引发的金融危机,投资者对金融创新及金融中介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及收益有了新的认识。如果特殊目的机构SPV对于收益的不实宣传及不公平划分问题不改善,很难重新燃起投资者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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