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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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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产品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费期第1期第2期第3期第4-5期第6-10期第11期及以后

  扣除比例50%25%15%10%5%2%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或复效日)或每月结算日,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1/365。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年风险保障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每千元风险保额的年风险保障费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障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持续交费奖励:

  若您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个保单年度内每次均在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则自第4个保单年度起,您于当期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日内足额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时,我们将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奖励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追加保险费及补交的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不享有持续交费奖励。

  ※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天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天内,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若有持续交费奖励也计入个人账户。

  (2)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手续费。

  (4)在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或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风险保障费。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0岁的李女士购买了基本保险金额12万元的“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每期保费6000元,连续交费10年。

  不同结算利率假设下保单年度未的现金价值=不同结算利率假设下保单年度未的个人账户价值。

  退保时可领取的金额为退保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特别提示: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四次部分领取开始,我们将按每次20元的标准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手续费。

  2.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3.您可通过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8或登陆人保寿险网站(www.picclife.com)查询当月结算利率。

  本资料仅为帮助您理解产品所用,具体规定以产品条款为准。产品详情请垂询人保寿险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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