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一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32种重大疾病,按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之和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或合同生效一年后患有合同规定的32种重大疾病,按照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平安健康活至70周岁或80周岁,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即所缴保费之和),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示例
王先生30岁,购买祥云二号保障计划10万元,交费期10年,保障至70周岁,月缴375.9元。下面列举了购买祥云二号保障计划后,王先生可能出现的4类不同情况:
1、王先生购买祥云二号保障计划第10个月时确诊非因意外导致患有重大疾病,按其已缴的保险费之和,即375.9元×10个月=3759元向被保险人进行给付,合同终止。
2、王先生因意外身故或一年后身故,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10万元保险金,合同终止。
3、王先生因意外导致或一年后罹患合同定义的32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4、王先生平安健康活至70周岁,给付王先生满期生存保险金(375.9×12)×10=45108元,用作养老补充,合同终止。
详细事宜请参阅《泰康健康人生B款两全保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B款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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