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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业期待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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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可抗辩条款可以说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补充。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初期,并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只有最大诚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与陈述都成为保证的重要内容。

  以上这些由不可抗辩条款适用过窄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会使保险公司的形象受到影响,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而且同时也容易激发一些社会矛盾,影响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寿险业的适用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分析

  在出现这种危机之后,有的寿险公司就在自己的寿险产品中增加了一项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将放弃在任何情况下进行保单抗辩的权利”。这一条款历经数十年不断发展,就逐渐形成了现在所说的不可抗辩条款,并且逐步上升到了立法层面。

  由此可见,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需要在法律和寿险实务中被采用,应该看最大诚信原则是否被保险公司过度适用了。当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公司作为拒付的一个法宝之后,将不仅仅导致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还引起了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影响和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从我国具体情况来看,我国的寿险业正经历着快速发展时期,寿险业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0.016亿元增加到了2005年的3697.48亿元,保费收入已经占据了保险业保费收入的3/4。在这种寿险高速发展的情况之下,加上我国《保险法》立法部门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未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立法范畴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和最大诚信原则,拒绝承担赔偿受益人保险金的案件。

  尽管这种情况并不广泛存在,也没有导致公众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但是随着国外保险业的不断进入,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更重要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保护长期寿险保单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我们应当考虑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实务和立法层面之上。

  建议:

  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我国寿险中,应该分步骤进行,考虑立法是一个漫长的工程,直接通过立法实行需要漫长的过程。

  所以,笔者建议:首先从短期内而言,保险监管部门可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继续推进去年已经开始实行的寿险保单标准化,要求各寿险公司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其产品的基本条款之中。这样在立法之前通过颁布部门规章的方式,规定保险公司实行不可抗辩条款,不仅仅可以先在保险实务中试行,而且将为下一步的立法作基础。其次,从长期而言,通过修改《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到立法层面上,这样才可保证不可抗辩条款实施的有效性。

  这样通过分阶段将不可抗辩条款纳入寿险实务中,一方面可避免法律突变所引起寿险业经营问题,另一方面也将促进保险公司逐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提高核保能力,最终有力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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