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家庭所拥有的资产一般表现为三类:一是债权、另一类是股权、还有一类是实物。在债权中,除了国家明文规定的增益部分外,其它都可能因通货膨胀的因素而贬值。持有的企业债券股票一般会随着企业资产的升值而增值,但也可能因企业的萧条倒闭而颗粒无收。在实物中,房产、古玩字画、邮票等,如果购买的初始价格适中,因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升值的可能性概率也不小,既然三类资产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有进行组合投资,才能避免“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不利“悲剧”。
而在这个金融一体化趋势下,保险的功能日益复杂及多样化,寿险不是唯一的理财工具,更不是收益最大的投资工具,但它是不可或缺的理财工具。
人寿保险是合法避税的工具;是保全资产的工具;是创造现金的工具;是规避风险的工具;是抵御通胀的工具;是规划未来的工具;是安全稳健的投资工具。
人寿保险的功用:保全资产
债权债务活动中,对人寿保险不得提出代位权求偿,可保全资产,使财产私有化。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例:父母双亡,10月婴儿获百万保障
1997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重庆梁平县仁贤境内,一辆装运影碟机的解放牌大货车,向万县方向快速行驶中撞在一辆运煤车上,造成起火燃烧,车上家电老板夫妇、司机及搬运工共四人当场死亡。
据悉,家电老板系万县市永达家电城的业主,夫妻不幸双亡后,留下一不足周岁的男孩,所幸的是,去年5月他们全家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夫妇投保的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金额达20万元。孩子投保的66鸿运(B)型保险,保额1万元。
如今,作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年仅10个月的小孩,可以在今后60年中享有成长金、教育金、创业金、结婚金、养老金,加上父母的20万元,受益金合计105.3万元。同时由于父母双亡,孩子从1998年起免交余下的19年的保险费。
由于生意上都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他们的债权人闻听此消息纷纷来讨要欠款,双方起诉至法庭,根据保险法、合同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受益金免于债务清偿范围,驳回起诉人清偿要求。周岁男孩的生活得以保障。
遗产分割时:保全不宜分割的遗产
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只要存在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在遗产处理时就存在遗产分割的问题。《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用人寿保险比用遗嘱进行遗产分割的好处:
1.由于人寿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在订立合同初期就已明确,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死亡为先决条件,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一旦发生,受益人可及时获得保险金的给付,此保险金也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且合同可以直接生效。
2.它不像遗嘱容易被破坏。
3.执行时不需要行政费用和律师费用,可以避免无能力的人或不诚实的遗嘱执行人所造成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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