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也叫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一定时间内,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
它的产生,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购买保险的决定,因此对于客户来说,它无疑起到了缓冲器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与观察期一样,犹豫期并不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是需要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据了解,众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都有犹豫期的规定,一般犹豫期为十天,在这十天内投保人随时可以反悔、撤销保险合同,保费也将无条件地退还给投保人。犹豫期是投保人不可忽视的权利。
在这里要明确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只不过如果超过了犹豫期再退保,投保人就不能要求全额退回已缴纳的保费,只能部分退回,即保险公司将代理人的佣金和管理费等费用扣除后,把剩下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但现金价值和缴纳的总保费相差悬殊,通常一旦超过犹豫期后,因投保初期投保人交费少,保单成本摊销大,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保费的比例越低,此时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
因此投保人必须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处,应在犹豫期限内通过保险代理人或者直接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宽限期
宽限期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没有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没来得及缴费就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对此负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来源:金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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