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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寿险注意什么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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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大众保险意识的增强,已有不少人开始把寿险当成自己和家人发生“意外”后的有力保障器。但其实很多人并不完全了解寿险的有关知识,致使“意外”发生后,往往达不到自己预想的目标,甚至有时连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

  招数二:把自己健康情况划分等级。

  针对投保人不同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寿险的条款和费率也不同。投保时所收的保费和后期理赔时所赔的费用都不同,通常非健康状态下所收的保费比健康状态下所收的保费多,而非健康状态下理赔的费用则比健康状态下理赔的费用低。因此,若想投保寿险,最好及早动手。

  七大“特权”要牢记

  特权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在此10天内,投保人有时间充分审视自己的保单,有权对自己的保险计划提出修改意见。

  特权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新《保险法》第二十条进行变更,此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特权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依据新《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特权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如若解除保险合同,在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以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为前提,如“保单质押贷款”功能等,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要轻易解除合同,否则就会带来资金的损失。

  特权五:责任免除条款的知情权。

  依据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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