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身故,两年为界
童童今年9岁,一向成绩优异的她因为一次考试成绩不理想受到了父母和老师的批评,没想到,情感上难以承受的她选择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悲痛之后,童童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希望一年前为童童投保的10万元人寿保险可以得到受理。
那么,童童父母的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据了解,《保险法》第44条对被保险人自杀身亡的情况予以了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被保险人自杀行为是否予以理赔应分两步走,先判断是否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次是保单有效期是否满2年。
在童童的案例中,9岁的她显然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不存在2年的界定一说,相关保险公司最终予以了理赔。
当然,即便都是以生命为标的的产品,也会因保障内容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理赔结果。例如,投保意外伤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所享有的身故权益仅限于意外风险事故下,而自杀情况则显然不在保障之内。
《保险法》还在44条后特别说明:“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判处死刑者不予理赔
而对于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者,或是因为拒绝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残疾、身故的情况,保险将不予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同时规定,如果投保人已经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那么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换言之,若投保的是消费型的险种,那么保费将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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