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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3种重大疾病)合同生效90天内,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或因意外导致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无息返还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主险与附加险同时终止。
合同生效90天后,或因意外伤害罹患合同所列重疾,按附加险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已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保费豁免被保险人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4.满期金未领过重疾保险金,满期金=Max(主险基本保额,累计已交主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费总和)
已领过重疾保险金,满期金=Max(主险变更后的基本保额,变更后的主险基本保额对应的保费*已经过交费期数)
5.身故/全残保险金当年度保险金额。(文章来源:大都会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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