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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与永诚财险“互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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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泰康人寿和永诚财险之前,已有十余家寿险和财险公司采用了相互代理模式。不同的是,这一模式多限于保险集团内部或中小险企之间,而泰康人寿和永诚财险,则是大寿险牵手小产险。

  大寿险牵手小产险,泰康人寿寻求渠道突破

  失意“保险第四股”,又遭保费收入下滑的泰康人寿,正在努力开拓新的销售渠道。4月17日,泰康人寿与永诚财险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获得保监会批准。

  在泰康人寿和永诚财险之前,已有十余家寿险和财险公司采用了相互代理模式。不同的是,这一模式多限于保险集团内部或中小险企之间,而泰康人寿和永诚财险,则是大寿险牵手小产险。

  泰康人寿去年的保费收入在国内寿险公司中排名从第五名下滑至第六名。为此,在今年初的誓师大会上,泰康人寿即提出推广营销新渠道的计划。

  牵手永诚财险

  保监会在关于泰康人寿和永诚财险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中明确要求,双方应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明晰,业务、财务严格分离,管理责任明确,且只能在被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区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并应持此批复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据公开资料,泰康人寿此前已和旗下泰康养老险开展了此类业务。

  保监会未在批复中披露其互相代理的具体产品和范围。记者昨日联系泰康人寿多位人士,均未获回复。随后,本报记者询问永诚财险,截至发稿,永诚财险也未答复。

  实际上,泰康人寿和永诚财险并非首例进行互相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今年2月,合众人寿和天平车险互相代理的申请也得到保监会批准。

  广东一家保险中介高层人士介绍,相互代理也称交叉销售,是双方在各自的客户营销关系上,销售对方的产品,这是保险业内部资源整合和共享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提高保险集团公司集约化经营、增加保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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