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桦:保险产品因其多样性,使该问题比房产划分更为复杂。以下的情况应该是比较常见的:第一,身故保险。可能是丈夫在婚前购买,受益人为其父母,也可能为婚后购买,受益人为其父母或孩子,离婚时合同有效,但妻子不在受益人之列。此时应有两种处理办法:退保,双方按照婚后缴费属共同财产,婚前缴费属丈夫所有进行财产划分,趸缴身故保险往往有现金价值,而期缴身故保险现金价值低,多数没有;或者根据缴费情况,丈夫给予妻子一定补偿,使合同继续有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被保险人是丈夫,妻子没有权利要求在维持保单有效的情况下把自己加入受益人中,除非丈夫同意。
第二,年金产品或带储蓄及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集中体现在分红、万能、投连产品)。这类保险往往金额较大,也就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此类保险产品可能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丈夫,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孩子或(与)妻子。多数情况下该类产品均为婚后购买,此时应视为夫妻共同缴费,保单价值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退保,应由夫妻平分退保金,但退保损失太大的话,可以由丈夫给予妻子相应的补偿,此后保单权益归丈夫所有。
第三,为孩子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类保险产品数量不小,往往含有较大的现金价值。其处理依据还是以婚内缴费为共同财产这一基点进行,退保则平分,维持保单则协商缴费解决,当然法律要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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