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保险合同中,“暴雨”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暴雨”。
(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交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
1、和解。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
2、调解。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
3、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
4、诉讼。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保险合同的诉讼是指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提出权益主张,由法院进行裁判。(来源:中国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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